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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开大客在亦庄撞死人,司机被判赔单位损失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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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客车司机撞死人 被判承担两成事故赔款   工作犯大错 员工要赔单位损失

据北京晚报报道,大客车司机邢师傅出了一次大事故,驾驶大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一百多万元之后,要求他承担单位损失的20%。前不久,邢师傅拿到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他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共计赔偿单位21万元。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过失到底要不要赔偿单位?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在采访邢师傅一案中,记者得到了答案。

司机撞死人 单位要他承担两成赔偿额

邢师傅是北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的大客车司机。去年7月31日一早,邢师傅驾驶着单位的大客车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里,与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事故认定书上,邢师傅有两条违法行为,驾驶大客车右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还超速行驶。交管部门考虑到对方驾驶无牌摩托车,也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最终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公司赔付了死者家属105万元。家属写书面谅解书,邢师傅最终免予刑事起诉。

邢师傅说,他跟公司曾达成协议,他只要支付5万元赔偿金并主动申请离职,这事就算了了。于是他东拼西凑筹来5万元钱交给公司,并提出辞职。

在办完离职后,邢师傅转过头以单位不退押金等问题提出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而公司也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邢师傅按照公司规定,赔偿公司损失的20%。

赔偿规定经过民主程序 他也签字确认

承办此案的西城法院民七庭梁良法官告诉记者,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梁良法官说,法律的一个原则是,有法律规定从规定,无法律规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自身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赔偿有明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赔偿比例也合理,没有显失公平,且该条款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告知了劳动者的话,法院会尊重企业的自治权。

早在邢师傅入职三年前,邢师傅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就审议通过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中规定,公司对事故责任者追缴事故总费用(含保险赔偿部分)20%的事故费用补偿金。由责任者承担因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期间的运营任务及保险理赔外的损失。邢师傅也在该制度汇编上签字确认。

企业的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邢师傅也知晓,赔偿比例也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其予以了认可。

什么样的过错算重大需赔偿单位?

劳动者需要赔偿单位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企业有制度,对于责任认定会更加明确,尤其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或数额会更有依据,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在确定最终数额时就会由法院酌情认定了。

什么样的过错算重大过失呢?这也是邢师傅和单位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邢师傅认为自己只是同等责任,应该对应为“一般过失”,要是主要责任才算重大过失。

梁良法官告诉记者,就拿邢师傅来说,虽然交管部门最终认定他负同等责任,但他作为具有丰富经验的职业司机,又是开大客车载客,理应比一般人在驾驶上更加审慎,但他却在工作中出现超速和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应该视为重大过失。

审理此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邢师傅应当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事故补偿金。最终法院确认,邢师傅应支付的补偿金为事故赔款105万元的20%,即21万元,再减去邢师傅已经交给公司的5万元,邢师傅还需向公司支付16万元赔偿金。

梁良法官给记者介绍了另外一起案件,两下对比,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就更加明晰。

这位被起诉的劳动者是一名3D设计员,她为公司的加盟商设计店面灯箱,但在几次设计工作中出现测量尺寸有出入及设计图不细化等纰漏,导致设计的灯箱与店面门头尺寸不合而重做,甚至施工停工等后果。为此,她专门写过检讨书,反省自己在责任心等方面的欠缺。

单位将几家加盟店退店的责任归咎于她,甚至还认为她影响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声誉,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确有失误,但主要是缺少经验、缺乏沟通等过失,显现出来的是个人能力的不足,而并不能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员工不用赔偿一分钱。

员工有重大过失也不一定全额赔偿

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赔多少合适呢?

寻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一天,寻女士的手机QQ收到显示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消息,询问其是否在公司。第二天,“董某某”又通过QQ向寻女士发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虽然公司有放款的规定程序,但寻女士没敢违抗“老板”,只是在手机QQ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确认了一下汇款的事。

在转款过程中,QQ系统多次弹出谨防冒充老板诈骗的警告,但寻女士却没有提高警惕,还是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到“董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钱款汇出后,寻女士发觉被骗。经警方调查核实,寻女士遭遇了电信诈骗,骗子开设的QQ账号,与“董某某”和“熊某”的头像及名称完全相同,从而冒充两人与寻女士联系骗取其信任。

为了这47万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寻女士个人赔偿。

虽然寻女士也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但法院认为,她汇款的行为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而且,她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寻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财务管理上也曾有过存在疏漏和不规范的情形。如果不是有不规范的先例,寻女士也不至于轻易汇款。法院综合考虑单位财物管理制度的漏洞、寻女士的过错程度、个人收入等因素,最终酌定寻女士赔偿6万元。

梁良法官告诉记者,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个人收入,用人单位的过错及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等因素,来酌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具体比例需要根据个案分析,没有绝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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