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庄生活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2462|回复: 0

[交通] 北京发布外埠车新政:进京证每年限办12次,每次7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6-19 09: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全文见文尾)。

2019年11月1日起,外埠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

640?wx_fmt=jpeg
今天,在通州区潞河附近,大量外地牌机动车在路上行驶。目前,北京约有70.9万辆外埠号牌车辆连续办理进京通行证长期在京使用。

据有关部门介绍,该《通告》是在每天进入本市六环路范围内行驶和停放的外埠号牌车辆数量突破70万辆的背景下,综合考虑外埠车辆临时来京办事、旅游等刚性需求和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客观约束而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保障短期来京办事,管控本地化长期使用”。

新政要点
   
1、办证区域新增通州(不含高速主路)

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
   
2、进京通行证要明示
   
进京通行证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下部(通过“北京交警APP”办证的,需自行下载打印)。
   
3、每年最多办12次每次最长7天
   
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
   
4、未办证或超期停放扣减天数
   
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
   
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按照以往处罚标准,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范围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5、远郊区县自行划定办证区域
   
上述范围以外区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远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凭进京通行证通行的区域。
   
6、免进京通行证车辆
   
下列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际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wx_fmt=jpeg

通告原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长期在京使用方式规避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车辆,确保机动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缓解城市道路交通运行压力和停车资源供需矛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进京通行证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下部(通过“北京交警APP”办证的,需自行下载打印)。

二、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范围内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下列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际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上述范围以外区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远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凭进京通行证通行的区域。

六、《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中关于载客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6月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