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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11月1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编    时间: 2018-9-29 09:19
标题: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11月1日起执行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今天下午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非标电动自行车将禁止销售。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北京上路行驶,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登记时需要携带4类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已经买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条例》规定,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针对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以及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明确了其机动车属性,并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也于今天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此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此外,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交管部门可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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