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大兴+亦庄)从去年起设立环保资金,每年1亿元,今年的的1亿元环保资金目前开始申报, 大兴和亦庄的企业都可以申报。 据了解,去年,亦庄的三洋能源,博世力士乐等企业成功申报环保资金。 今年的申报政策是: 2015度新区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动新区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14]25号),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包括燃煤锅炉改用燃气并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脱硝治理技术、燃煤锅炉拆除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改用电力等清洁能源工程,实施改造后,经新区环保部门核验,原则上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5.5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包括燃气锅炉、燃气轮机或其他生产工艺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环保技改项目,经新区环保部门核验,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项目 包括采用低挥发性有机原辅材料替代、提高有机原辅材料使用效率、升级改造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技改项目,经专家论证会核算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 此类减排项目根据产生的年度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效果,按照20元/千克的标准进行支持,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如按照以上补助标准,补贴额度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将根据项目总投资20%—30%的额度进行补贴。 (四)二氧化硫、烟粉尘等减排项目 企业实施脱硫、除尘等环保技改项目,经新区环保部门核验,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 规模以上企业全部或部分转型转产、搬迁出北京市、关闭退出等项目,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经环保部门核定后,根据产生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按照化学需氧量10元/千克、氨氮12元/千克、二氧化硫10元/千克、氮氧化物10元/千克、挥发性有机物20元/千克的标准进行支持。污染物减排核算基数为企业实施转产、搬迁、腾退行为的上一年度污染排放数据(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近三年最大产量年份的数据)。 (六)污染物在线监控类项目 企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按照在线监控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企业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类项目 2013-2015年度实施完成的环保技改项目,该项目年度运行费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7月31日一年时间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的3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运行维护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药剂费及与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设备折旧费、人员工资、管理费。 (八)环保科研成果应用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课题,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在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的,将根据研究成果以及研究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九)其他项目 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新区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突破性支持。 二、支持条件 (一)申报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除外): 1、符合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按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交纳排污费,资金申请年度内未因排放超标而受到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3、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新区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4、建设项目实施改造形成的减排量用于总量前置指标替代的; 5、建设项目实施改造形成的减排量用于排污交易的。 6、经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 (一)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领取资金,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原燃煤锅炉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销户证明; 4、因故未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单位或与数据库相关记录不符的,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原燃煤锅炉建设的许可文件、近两年来环保部门对原燃煤锅炉房的监测报告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 5、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项目预算、相关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相关票据、决算材料等)。 6、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其他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环评批复、环保“三同时”验收批复、排污收费缴纳证明、统计登记证明等复印件; 4、(二)(三)(四)(九)类环保技改类项目还需提交申报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相关合同),已完成项目需提供项目决算材料、银行支付凭证、以及实施前后同等工况下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比结果; 5、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需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数据,注销核准通知书或设备拆除证明材料,设备拆除类企业出具《永久停产承诺》。 6、其他相关材料 7、所提供材料的清单。 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事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首先将填报的《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通过邮件发送至环保局邮箱,环保局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预审。 (三)报送材料:预审通过后,环保局通知企业将预审后的《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及其他材料报送至环保局进行初审。 (四)受理部门: 1、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开发区环保局,电话:67881471-824,邮箱:huanbaozijin@163.com,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嘉捷科技园28号; 2、大兴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大兴区环保局,电话:69241416,邮箱:hbjwkk@bjdx.gov.cn,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 (五)评审程序: 环保局初审—现场核验—相关委办局协查—专家评审—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主任办公会—网上公示—资金拨付。 五、其他事项 1、项目评审阶段需进行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评审的工作经费从“新区环境保护资金”中列支。 2、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开发区和大兴区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14]25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 《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14]25号) 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技管[2014]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和污染减排,保障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设立“新区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用于支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促进作用的项目。资金额度为每年一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奖励等各类资金均在环保资金中列支。环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新区成立“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环保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和额度,协调解决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大兴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局、投促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环保局。 第二章 支持条件、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交纳排污费,资金申请年度内未发生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申报项目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方式 环保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现阶段国家及北京市重点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五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1、支持非政府投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包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高品质再生水厂建设、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等。支持额度按照投资情况以及减排效果综合考量确定。 2、支持污染防治类及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包括环保型原材料替代、污染治理设施升级、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淘汰和改造、关停污染生产线等项目,以及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支持额度按照减排效果确定。 3、支持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类项目,包含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高品质再生水厂、垃圾处理厂等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年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不低于500万的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类项目。支持额度为运行维护成本的30%,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环保科研成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课题,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在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的,将根据研究成果以及研究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新区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七条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和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申请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应鼓励政策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支持额度高于本办法支持额度的,将不予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支持额度低于本办法支持额度的,将按照本办法对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充。 第八条新区将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环保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定期发布《新区环境保护重点鼓励和支持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8月1日至当年的7月31日。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新区环保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受理;新区内其他企业所申报的项目,由大兴区环保局负责受理。 2、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真实性、投资预算的合理性、污染减排环境绩效情况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会,重大项目或者评审会有异议的项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新区环保部门分别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区环保部门按所管辖区域对第六条中第1、2、4、5类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环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管理,并会同大兴区财政局参与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区审计部门按所管辖区域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新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新区的相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三年之内不得享受新区所有鼓励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办法中的新区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02]45号)同时废止。 亦庄近期重要信息一览(点击蓝色标题查看详情)
|